金融监管总局答复政协委员关于“养老金融”的提案

发布日期:2024-08-25 04:10    点击次数:162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答复政协委员关于“养老金融”的提案)

观点网讯:8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805号(财税金融类294号)提案的答复。

据悉,针对巩富文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养老理财体系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提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稳妥有序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工作思路,稳妥有序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一是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2021年9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选择“四地四机构”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二是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2022年2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9号),将试点范围扩大至10个城市和11家理财公司。三是推进个人养老金业务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结合。2022年11月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规〔2022〕16号),明确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规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截至2024年5月末,6家理财公司23只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金额45亿元,投资者合计41万人。四是持续清理名不符实“养老”理财产品。坚持正本清源,累计清理完毕近千只名不符实“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五是开展养老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持续开展养老政策宣传解读和养老金融知识普及,推动提高居民对养老金融认知度和接受度。

总体看,理财公司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试点机构积极探索,居民投资者认购热烈,社会各界反响良好。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发行养老理财产品51只,金额1031亿元,投资者合计47万人,已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

二、促进养老理财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准入条件和产品要素、明确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赎回机制、加强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完善养老理财的市场动态评价机制和强化全流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意见建议,对于促进养老理财产品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金融监管总局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以来重点推进的工作。

(一)关于您提出的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准入条件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通知中已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应由纳入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发行。商业银行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养老理财产品提供代销和托管等服务。目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理财公司共11家,均是开业时间较长、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丰富、母行综合实力较强的理财公司。

(二)关于您提出的丰富养老理财产品要素的建议。已发行的51只养老理财产品中,5年期封闭式理财产品47只,10年期封闭式产品1只,定期开放式产品3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10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和顾问咨询服务,持续提升养老投资便利度。

(三)关于您提出的明确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赎回机制的建议。为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养老理财产品已普遍建立提前赎回机制。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提前赎回。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坚持养老理财产品审慎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科学合理、成熟稳健资产配置策略,审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完善收益平滑基金等风险保障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等,以此促进养老理财产品稳健运行。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督促试点理财公司持续提升投研能力,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完善产品投资策略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养老金融服务。

(五)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养老理财的市场动态评价机制的建议。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评级好的理财公司,支持其优先开展综合性、创新试点类业务。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六)关于您提出的强化全流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理财公司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净值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真实清晰、客观准确介绍产品特征,充分披露养老理财产品信息、面临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投资者全面客观了解产品风险收益情况,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完善与投资者利益趋同的收费模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下一步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认真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稳妥有序推进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健全完善养老理财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研究制定《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积极引导理财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金融需求。